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職權
  為保證聯合國行動迅速有效起見,各會員國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
  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並同意安全理事會於履行此項責任下之職務
  時,即係代表各會員國。
  安全理事會於履行此項職務時,應遵照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為履行此
  項職務而授予安全理事會之特定權力,於本憲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
  章、及第十二章內規定之。
  安全理事會應將常年報告,並於必要時將特別報告,提送大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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