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投票
  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
  安全理事會對於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
  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於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各事
  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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