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第三十三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或相似之情勢安全,理事會在任何階 段,得建議適當程序或調整方法。 安全理事會對於當事國為解決爭端業經採取之任何程序,理應予以考慮 。 安全理事會按照本條作成建議時,同時理應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質之爭端 ,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依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提交國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