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屬於第三十三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或相似之情勢安全,理事會在任何階
  段,得建議適當程序或調整方法。
  安全理事會對於當事國為解決爭端業經採取之任何程序,理應予以考慮
  。
  安全理事會按照本條作成建議時,同時理應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質之爭端
  ,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依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提交國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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