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
  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
  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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