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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 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 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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