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情勢之惡化,安全理事會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成建議或決定辦 法以前,得促請關係當事國遵行安全理事會所認為必要或合宜之臨時辦 法。此項臨時辦法並不妨礙關係當事國之權利、要求、或立場。安全理 事會對於不遵行此項臨時辦法之情形,應予適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