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聯合國能採取緊急軍事辦法起見,會員國應將其本國空軍部隊為國 際共同執行行動隨時供給調遣。此項部隊之實力與準備之程度,及其共 同行動之計劃,應由安全理事會以軍事參謀團之協助,在第四十三條所 指之特別協定範圍內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