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使聯合國能採取緊急軍事辦法起見,會員國應將其本國空軍部隊為國
  際共同執行行動隨時供給調遣。此項部隊之實力與準備之程度,及其共
  同行動之計劃,應由安全理事會以軍事參謀團之協助,在第四十三條所
  指之特別協定範圍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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