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茲設立軍事參謀團,以便對於安全理事會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軍事需
  要問題,對於受該會所支配軍隊之使用及統率問題,對於軍備之管制及
  可能之軍縮問題,向該會貢獻意見並予以協助。
  軍事參謀團應由安全理事會各常任理事國之參謀總長或其代表組織之。
  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在該團未有常任代表者,如於該團責任之履行在效率
  上必需該國參加其工作時,應由該團邀請參加。
  軍事參謀團在安全理事會權力之下,對於受該會所支配之任何軍隊,負
  戰略上之指揮責任;關於該項軍隊之統率問題,應待以後處理。
  軍事參謀團,經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並與區域內有關機關商議後,得設
  立區域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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