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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聯合國會員國,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者,大會經安 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停止其會員權利及特權之行使。此項權利及特權之 行使,得由安全理事會恢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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