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聯合國會員國,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者,大會經安
  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停止其會員權利及特權之行使。此項權利及特權之
  行使,得由安全理事會恢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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