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 國際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 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 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