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安全理事會對於職權內之執行行動,在適當情形下,應利用此項區域辦
  法或區域機關。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
  採取任何執行行動;但關於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付本條第二項所指
  之任何敵國之步驟,或在區域辦法內所取防備此等國家再施其侵略政策
  之步驟,截至本組織經各關係政府之請求,對於此等國家之再次侵略,
  能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不在此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敵國係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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