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關於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起見,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所已採取或
  正在考慮之行動,不論何時應向安全理事會充分報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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