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組織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由大會選舉聯合國二十七會員國組織之。
  除第三項所規定外,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每年選舉理事九國任期三年。任
  滿之理事國得即行連選。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理事國自十八國增至二十七國後第一次選舉時,除選
  舉理事六國接替任期在該年年終屆滿之理事國外,應另增選理事九國。
  增選之理事九國中,三國任期一年,另三國任期二年,一依大會所定辦
  法。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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