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憲章第一條所載聯合國之宗旨,託管制度之基本目的應為:
一、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
二、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
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願望為原則,且
按照各託管協定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立或獨立之逐漸發展。
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提倡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
之尊重,並激發世界人民互相維繫之意識。
四、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事件上,保證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及其國民之
平等待遇,及各該國民於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礙上述
目的之達成,且不違背第八十條之規定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