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一、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 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三、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關於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後協 定所當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