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一、除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所
      訂置各領土於託管制度下之個別託管協定另有議定外,並在該項協
      定未經締結以前,本章任何規定絕對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變更任
      何國家或人民之權利,或聯合國會員國個別簽訂之現有國際約章之
      條款。
  二、本條第一項不得解釋為對於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而訂置委任統治地
      或其他領土於託管制度下之協定,授以延展商訂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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