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所 訂置各領土於託管制度下之個別託管協定另有議定外,並在該項協 定未經締結以前,本章任何規定絕對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變更任 何國家或人民之權利,或聯合國會員國個別簽訂之現有國際約章之 條款。 二、本條第一項不得解釋為對於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而訂置委任統治地 或其他領土於託管制度下之協定,授以延展商訂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