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大會及在其權力下之託管理事會於履行職務時得; 一、審查管理當局所送之報告。 二、會同管理當局接受並審查請願書。 三、與管理當局商定時間,按期視察各託管領土。 四、依託管協定之條款採取上述其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