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聯合國每一會員國為任何案件之當事國者,承諾遵行國際法院之判決。
  遇有一造不履行法依法院判決應負之義務時,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申訴
  。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辦法,以執行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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