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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八條
秘書長在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及託管理事會之一切 會議,應以秘書長資格行使職務,並應執行各該機關所託付之其他職務 。秘書長應向大會提送關於本組織工作之常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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