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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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合作
  一、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應按照尊重主權和管轄權的原則,並在互利
      的基礎上,促進為和平目的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
  二、因此,在不影響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情形下,一國在適用
      本部份時,在適當情形下,應向其他國家提供合理的機會,使其從
      該國取得或在該國合作下取得為防止和控制對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
      對海洋環境的損害所必要的情報。

  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應進行合作,通過雙邊和多邊協定的締結,創造
  有利條件,以進行海洋環境中的海洋科學研究,並將科學工作者在研究
  海洋環境中發生的各種現象和變化過程的本質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關係
  方面的努力結合起來。

  一、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應按照本公約,通過適當途徑以公佈和傳播
      的方式,提供關於擬議的主要方案及其目標的情報以及海洋科學研
      究所得的知識。
  二、為此目的,各國應各別地並與其他國家和各主管國際組織合作,積
      極促進科學資料和情報的流通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所得知識的轉讓,
      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的流通和轉讓,並通過除其他外對發展中國家
      技術和科學人員提供適當教育和訓練方案,加強發展中國家自主進
      行海洋科學研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