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締約雙方承諾,依照本條約及雙方有關引渡之法律之規定,將在請求國一
方管轄內犯第二條所列之犯罪行為而被追訴或判決有罪,且在被請求國領
域內之任何人犯,彼此互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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