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國請求引渡依照本條約所引渡之人犯者,除第三國與被請求國間 有基於互惠之引渡安排外,引渡之請求應不予准許。 二、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之情形外,請求國非經被請求國之同意,不得 將引渡之人犯,應第三國之主張,以其於引渡前曾犯他罪行,而再引 渡至該第三國。 三、被請求國於同意再引渡予第三國前,應要求提出符合本條約第九條所 定關於請求引渡之犯罪行為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