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一、第三國請求引渡依照本條約所引渡之人犯者,除第三國與被請求國間
    有基於互惠之引渡安排外,引渡之請求應不予准許。
二、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之情形外,請求國非經被請求國之同意,不得
    將引渡之人犯,應第三國之主張,以其於引渡前曾犯他罪行,而再引
    渡至該第三國。
三、被請求國於同意再引渡予第三國前,應要求提出符合本條約第九條所
    定關於請求引渡之犯罪行為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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