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數國對於同一人犯,無論基於同一犯罪行為或不同之犯罪行為,同時請求
引渡時,被請求國應斟酌全盤情況之後予以決定,尤應考慮犯罪行為之嚴
重程度與犯罪之行為地、各請求書提出之日期、被請求引渡人犯之國籍,
其通常居留地以及其後引渡予其他國家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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