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締約一方得隨時循外交途徑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條約。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經締約雙方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
信守。本條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八日即公曆二0一三年八月十八日於巴士地市簽
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
林永樂                            Hon. Patrice Nisb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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