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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一事不再理
一、如被請求國之權責機關,對被請求引渡之人犯,就請求引渡之犯罪行 為,已為確定判決時,應不准予引渡。 二、如被請求國之權責機關決定對同一犯罪行為不起訴處分或終止追訴者 ,得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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