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被請求引渡之人犯,其追訴權或行刑權,依請求國或被請求國任何一方之
法律,業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者,應不准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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