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執行業務
  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個人,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而
      取得之所得,應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但如該項勞務或活動係於
      他方締約國境內執行,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他方締約國亦得課
      稅。
   (一)該個人為執行其活動,於他方締約國有固定處
         所。
   (二)該個人於核課年度開始或結束之任何十二個月
         內,於他方締約國因執行勞務或活動而居留合
         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三)該項所得係於他方締約國執行活動所獲得,且
         由他方國居住者所給付或他方國境內之常設機
         構或固定處所負擔。
  二、「執行業務」除包括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與會計
      師等獨立性質之活動外,更包括具有獨立性質之科學、文學、藝術
      、教育或教學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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