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僱勞務
一、除第一七條、第一九條及第二0條規定外,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
受僱而取得之薪俸、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除該項勞務係於他方締
約國境內提供者外,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該項勞務如係於他方
締約國境內提供,他方締約國得對該項勞務取得之報酬課稅。
二、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他方締約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符
合下列三款規定者,應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一)該所得人於一會計年度內開始或結束之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
於他方締約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二)該項報酬非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雇主所給付或代表雇主給付
。
(三)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
負擔。
三、因受僱於一方締約國之企業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上提
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該一方締約國得予課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
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