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養老金與年金
  一、除第二0條第二項規定外,源自一方締約國而給付予他方締約國居
      住者之養老金、其他類似報酬及任何年金,該一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
  二、本條所稱「年金」,係指於終身或特定或可確定之期間內,基於支
      付金錢或等值金錢作為充分適當報酬之給付義務,依所定次數及金
      額而為之定期定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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