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與年金 一、除第二0條第二項規定外,源自一方締約國而給付予他方締約國居 住者之養老金、其他類似報酬及任何年金,該一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 二、本條所稱「年金」,係指於終身或特定或可確定之期間內,基於支 付金錢或等值金錢作為充分適當報酬之給付義務,依所定次數及金 額而為之定期定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