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雙重課稅之消除
  除依一方締約國實施中之法律規定,於該國境外繳納之稅捐,應准自該
  國應納稅額中扣抵外(上述規定不影響本條之一般原則),一方締約國
  居住者自他方締約國取得之所得,依據他方締約國法律及本協定規定,
  以直接或就源扣繳方式繳納之稅捐,應准自該一方締約國就該項所得之
  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該一方締約國依其稅法及細則
  規定對該所得所課徵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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