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課稅之消除 除依一方締約國實施中之法律規定,於該國境外繳納之稅捐,應准自該 國應納稅額中扣抵外(上述規定不影響本條之一般原則),一方締約國 居住者自他方締約國取得之所得,依據他方締約國法律及本協定規定, 以直接或就源扣繳方式繳納之稅捐,應准自該一方締約國就該項所得之 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該一方締約國依其稅法及細則 規定對該所得所課徵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