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相互協議之程序
  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之人認為一方或雙方締約國之行為,對其發生
      或將發生不符合本協定規定之課稅,不論各該締約國國內法之救濟
      規定,得向其本人為居住者,或其申訴案屬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範疇
      之國民所屬締約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此項申訴應於首次接獲不符
      合本協定規定課稅之通知起三年內為之。
  二、主管機關如認為該申訴有理,且其本身無法獲致適當之解決,該主
      管機關應致力與他方締約國之主管機關相互協議解決,以避免發生
      不符合本協定規定之課稅。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締約國國內法縱有
      時間之限制,亦應執行。
  三、雙方締約國之主管機關應相互協議致力解決有關本協定之解釋或適
      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並得共同磋商,以消除本協定未規定
      之雙重課稅問題。
  四、雙方締約國之主管機關為達成前述各項規定之協議,得直接相互聯
      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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