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資訊交換
  一、雙方締約國之主管機關為執行本協定或本協定所指租稅之國內法,
      在符合本協定之範圍內,應相互交換必要之資訊。且是項資訊交換
      ,不受第一條規定之限制。一方締約國獲得之任何資訊,應與依該
      締約國國內法取得之資訊同以機密文件處理,且僅得揭露予與本協
      定所指租稅之核定、徵收、執行、起訴或行政救濟之裁定有關人員
      或機關(包括法院及行政部門)。上述人員或機關應僅得為上述目
      的使用該資訊,但得於公開法庭之訴訟程序或司法之判決中揭露之
      。
  二、前項規定不得解釋為一方締約國之主管機關有下列義務:
    (一)執行與一方或他方締約國之法律及行政慣例不一致之行政措施
          。
    (二)提供依一方或他方締約國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
          之資訊。
    (三)提供可能洩露任何貿易、營業、工業、商業或執行業務之秘密
          或交易方法或資訊,或揭露有違公共政策之資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