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般定義
  一、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本協定稱:
  (一)「中國」,係指「中華民國」,就地理之意義而言,包括其領海
        ,及依國際法規定行使主權權利或管轄權之領海以外領域。
  (二)「史瓦濟蘭」,係指「史瓦濟蘭王國」。
  (三)「一方締約國」及「他方締約國」,依其文義係指中華民國或史
        瓦濟蘭王國。
  (四)「公司」,係指法人或依稅法規定視同法人之任何實體。
  (五)「主管機關」:
        1.在中華民國,係指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代表。
        2.在史瓦濟蘭,係指稅務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代表。
  (六)「一方締約國之企業」及「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分別係指一方
        締約國居住者所經營之企業及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所經營之企業。
  (七)「國際運輸」,係指一方締約國境內有實際管理處所之企業,以
        船舶或航空器經營之運輸業務。但該船舶或航空器僅於他方締約
        國境內經營者,不在此限。
  (八)「國民」,係指:
        1.具有一方締約國國籍之任何個人。
        2.依一方締約國現行法律規定,取得其身分之任何法人、合夥組
          織或社團。
  (九)「人」,包括個人、公司及依稅法規定視為實體之其他任何人之
       集合體。
  二、本協定於一方締約國適用時,未於本協定界定之任何名詞,除上下
      文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協定所稱租稅於協定適用當時該締約國之法
      律規定辦理,且稅法之規定優先於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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