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其頓共和國政府間文化合作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為增進對彼此文化與文明之瞭解,締約雙方同意各依該現行法令鼓勵:
   (一) 有關在締約一方境內創作之傑出文學與藝術作品,由締約他方國
        民或機構予以翻譯與出版之合作;
   (二) 有關古物、歷史與藝術之見解、資訊與素材之交流;
   (三) 有關書籍、雜誌、報紙、有聲出版品之交流;及
   (四) 有關文化、藝術、教育及觀光非商業影片與電視節目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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