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對彼此文化與文明之瞭解,締約雙方同意各依該現行法令鼓勵: (一) 有關在締約一方境內創作之傑出文學與藝術作品,由締約他方國 民或機構予以翻譯與出版之合作; (二) 有關古物、歷史與藝術之見解、資訊與素材之交流; (三) 有關書籍、雜誌、報紙、有聲出版品之交流;及 (四) 有關文化、藝術、教育及觀光非商業影片與電視節目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