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因轉讓他方領域內之不動產(同第六條
第二項之定義)而取得之所得、利潤或利得,他方領域得
予課稅。
二、一方領域之企業轉讓其於他方領域內常設機構資產中之不
動產以外之財產而取得之所得、利潤或利得,或一方領域
之居住者轉讓其於他方領域執行業務固定處所之不動產以
外之財產而取得之所得、利潤或利得,包括轉讓該機構(
單獨或連同整個企業)或處所而取得之所得、利潤或利得
,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三、轉讓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屬於該等船
舶或航空器營運之財產(不動產除外)而取得之所得、利
潤或利得,僅由轉讓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之企業之
居住地領域課稅。
四、一方領域對於因轉讓本條前三項以外之任何財產而取得具
有資本性質利得課稅之法律規定,不受本協定之影響。
五、適用本條規定時,不動產座落地應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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