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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咸欲締結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一六條董事報酬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因擔任他方領域內居住者公司董事會之董事 而取得之董事報酬及類似給付,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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