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取得非屬本協定前述各條規定之所得, 不論其來源為何,應僅由該領域課稅,除非該所得係自他 方領域取得者,他方領域亦得對該所得課稅。 二、所得人如係一方領域之居住者,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境內之 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或固定處所執行業務,且與所得有關之 權利或財產與該機構或處所有實際關聯時,除取得第六條 第二項所定義之不動產所得外,不適用第一項規定,而視 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