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
            業外,其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如該企業經由其於他方
            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他方領域得就該企業之利潤課
            稅,但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為限。
        二、除第三項規定外,一方領域之企業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
            設機構從事營業,各領域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應與該常
            設機構為一獨立之企業,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從事相同或類
            似活動,並以完全獨立之方式與該企業或其他企業從事交易
            時,所應獲得之利潤相同。
        三、於計算常設機構之利潤時,應准予減除為該常設機構營業目
            的而發生之費用(包括行政及一般管理費用),不論該費用
            係於常設機構所在地領域內或其他處所發生。但依常設機構
            所在領域之法律規定不得扣除之費用,不准減除。
        四、常設機構為該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不得對該常設機構歸屬
            利潤。
        五、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無充分資訊以決定應歸屬於常設機構利
            潤之情況下,該領域內有關任一人稅負之計算所適用之法律
            ,應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但在該主管機關可取得資料之允
            許範圍內,該等法律之適用應符合本條之原則。
        六、本條前五項有關常設機構利潤之歸屬,除具有正當且充分理
            由者外,每年均應採用相同方法決定之。
        七、
        (一)一方領域之居住者,無論係直接或經由一個以上之仲介信
              託,為任一信託(就稅法而言,不視為公司之信託)受託
              人經營於他方領域內企業之營業利潤之受益所有人;且
        (二)依第五條之原則,該受託人因與該企業之關係,於他方領
              域應有一常設機構;則該受託人經營之企業應視為該居住
              者經由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其分配之業營利
              潤,應歸屬該常設機構。
        八、利潤如包括本協定其他條款規定之所得或利得項目,各該條
            款之規定,應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九、任一方領域對任何形式保險業務之任何所得或利潤課稅之法
            律規定,應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