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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間文化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依據兩國的法律規章,鼓勵下列活動之推展:
(一) 一方之國民在對方領域內所舉辦之藝術展覽、音樂會和戲 劇表演; (二) 文化、藝術、科學、教育及觀光等非商業性影片與電視節 目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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