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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文化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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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締約雙方承諾相互給予對方獎學金,俾締約此方之國民,得在締
約彼方之師範教育、高等教育與技能教育機構及其他特別班內進 修或研究,事前應對人數、學習項目、所給予之時間、以及獎學 金之金額,作必要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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