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雙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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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負擔技術團團長及團員往返臺北及荷尼阿拉市之旅費;及渠等在索
羅門群島工作期間之薪金與生活費用;
二、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負擔技術團之全部行政費用;
三、負擔技術團團長及團員之人壽及意外保險;
四、提供技術團農業訓練中心,及訓練/示範農場所需而在索羅門群島
境內無法購得之農機具、工具、農業生產資材,以及交通工具、農
場建物、以及其他必需之設施或裝備。
五、負擔上述農機具、交通工具、農場建物及設施或裝備之操作及維修
費用;
六、協助索國農漁部建立一項農民所需農具與農業生產資材之供應及農
產品運銷之試驗制度,並得酌收生產、進口、加工或處理成本費用
,存入農漁部與技術團聯名共同管理並供推廣計畫專用之特別循環
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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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門群島政府同意:
一、准許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所有物品,免稅進口並提供免費檢疫;
二、提供技術團其他必要之農機具、工具及設備,以補充第三條第四款
所列者之不足;
三、指定一名農漁部全職聯絡官,負責該部與技術團協調事宜;及
四、指派農漁部本部相關司處及其駐省農業局,與技術團合作執行各項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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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技術團團長及團員,索羅門群島政府應承諾:
一、提供技術團團長及團員備有足夠水電設備之適當住所。此種住所之
供應方式與條件,均應與供給索羅門群島高級公務人員者相同;
二、技術團團員因公赴荷尼阿拉市以外各島時,提供渠等在當地之交通
工具及住宿;
三、提供與索羅門群島公民相同之醫療服務與福利;
四、豁免渠等於抵達索羅門群島履任時,或在索羅門群島任職期間,或
在海關稅暨消費稅務司首長許可之延長期間內,進口家庭及個人生
活日常用品之一切稅捐。此類獲准免稅進口之物品,在渠等職務終
了之前,如未償付稅額,不得予以出售或處理。
五、免除對中華民國政府所給付渠等之薪俸、酬金及津貼之稅捐;
六、賦予渠等在索羅門群島境內商業銀行開設「非居民國際帳戶」之權
利,以儲存中華民國政府所給付之薪俸、酬金及津貼,並賦予隨時
得將該帳戶餘額移轉至索羅門群島以外任何國家。
七、免除渠等辦理移民、簽證、外人登記及工作許可等手續;
八、保證於國際危機時,給予相同於外交使節享有返國便利;及
九、給予渠等不低於給予在索羅門群島工作之類似人員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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