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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雙方義務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負擔技術團團長及團員往返臺北及荷尼阿拉市之旅費;及渠等在索
      羅門群島工作期間之薪金與生活費用;
  二、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負擔技術團之全部行政費用;
  三、負擔技術團團長及團員之人壽及意外保險;
  四、提供技術團農業訓練中心,及訓練/示範農場所需而在索羅門群島
      境內無法購得之農機具、工具、農業生產資材,以及交通工具、農
      場建物、以及其他必需之設施或裝備。
  五、負擔上述農機具、交通工具、農場建物及設施或裝備之操作及維修
      費用;
  六、協助索國農漁部建立一項農民所需農具與農業生產資材之供應及農
      產品運銷之試驗制度,並得酌收生產、進口、加工或處理成本費用
      ,存入農漁部與技術團聯名共同管理並供推廣計畫專用之特別循環
      基金帳戶。

  索羅門群島政府同意:
  一、准許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所有物品,免稅進口並提供免費檢疫;
  二、提供技術團其他必要之農機具、工具及設備,以補充第三條第四款
      所列者之不足;
  三、指定一名農漁部全職聯絡官,負責該部與技術團協調事宜;及
  四、指派農漁部本部相關司處及其駐省農業局,與技術團合作執行各項
      計畫。

  對於技術團團長及團員,索羅門群島政府應承諾:
  一、提供技術團團長及團員備有足夠水電設備之適當住所。此種住所之
      供應方式與條件,均應與供給索羅門群島高級公務人員者相同;
  二、技術團團員因公赴荷尼阿拉市以外各島時,提供渠等在當地之交通
      工具及住宿;
  三、提供與索羅門群島公民相同之醫療服務與福利;
  四、豁免渠等於抵達索羅門群島履任時,或在索羅門群島任職期間,或
      在海關稅暨消費稅務司首長許可之延長期間內,進口家庭及個人生
      活日常用品之一切稅捐。此類獲准免稅進口之物品,在渠等職務終
      了之前,如未償付稅額,不得予以出售或處理。
  五、免除對中華民國政府所給付渠等之薪俸、酬金及津貼之稅捐;
  六、賦予渠等在索羅門群島境內商業銀行開設「非居民國際帳戶」之權
      利,以儲存中華民國政府所給付之薪俸、酬金及津貼,並賦予隨時
      得將該帳戶餘額移轉至索羅門群島以外任何國家。
  七、免除渠等辦理移民、簽證、外人登記及工作許可等手續;
  八、保證於國際危機時,給予相同於外交使節享有返國便利;及
  九、給予渠等不低於給予在索羅門群島工作之類似人員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