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會事:前准
貴部長上年八月三十一日來照,「以外交官及領事官等用品免稅,中
國政府願予以完全相互之待遇。」等因在案。本國政府願請貴國政府允准
駐華本國領事官在其正式駐紮中國時期之內,亦得享受自由進口之特權。
是以本國政府,按照本國外交部於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致
貴國駐美暫行代理公使公文內所開之條款,業已設法給予駐紮本國中
國領事官自由進口之特權。相應抄錄該項公文,照請
貴部長查照,希即訂定相互待遇之辦法,允准駐華本國領事官及其家
屬享用品進口免稅之待遇為荷。須至照會者。
附抄件
中華民國十九年
十月三十一日
西曆一九三0年
附美國外交部長致駐美代辦容揆節略(譯文)
(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查駐華外交官及領事官等用品免稅辦法第一款「丁」項,有下列之規
定:「各國對於本國駐外大使、公使、代辦,以及使館館員、領事、商務
委員所帶之官用自用物品,如定有限制免稅,或自由進口之各項規定,與
本標準有差別者,其駐在本國之外交官領事官等之官用自用物品,應查照
各該國辦法,予以同樣之待遇。」
中國外交部部長應駐華美國公使之請求,解釋該項之意義如下:各國
關於外交官領事官之關稅待遇如較優於中國,則中國政府亦將予以同樣之
待遇。美國政府希望駐美國領事官,在其正式駐任期內,得享受進口免稅
特權之待遇。本部長樂為奉告者,經過主管機關會商後,駐美中國領事官
(屬中國國籍而不兼營他業者)及其家屬,除本已享受於到任及出外回任
時之免稅待遇外,自即日起,在其正式駐任時期,所有進口自用物品,除
違禁物品外,每次經中國使館聲請後,美國政府亦一律給予免稅之待遇。
須至照會者。
(二)王部長復美公使詹森照會
十九月十一月十一日
為照復事:接准本年十月三十一日來照,以「按照本年九月二十九日
美國外交部致中國駐美暫行代理公使公文內所開條款,美國政府已設法給
予駐在美國中國領事官用品自由進口之特權,相應照請查照,訂定相互待
遇辦法,允准駐華美國領事官及其家屬享受用品進口免稅待遇。」等因;
查是項相互待遇辦法,本部長完全贊同,業已咨請財政部轉飭各關,以後
對於駐華美國領事官(美國國籍不兼他項職業)及其家屬,在其正式駐紮
中國時期之內,所有進口自用物品除違禁品外,每次經美國公使館聲請時
,一律免稅驗收。相應
照復
貴公使查照,並煩轉請
貴國政府將所願給予駐美中國領事官之此項特權,亦即時實施為荷。
(三)美公使詹森致王長照會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為照會事:接准
貴部長於本年十一月十一日照復,關於駐華本國領事官及駐美中國領
事官用品進口相互免稅之待遇一事,業經閱悉。查駐紮本國之中國領事官
享受此項用品自由進口免稅待遇,已於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實行。相應照
會貴部長查照,希即轉行該管長官知照,俾得實行允准駐華本國領事官享
受此項相互之待遇為荷。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
西曆一九三0年
柏金斯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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