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股利
  一、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公司給付予他方領域居住者之股利,他方領域得
      予課稅。
  二、前項給付股利之公司如係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該領域亦得依其法律
      規定,對該項股利課稅,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
      ,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應共同協議決定第二項之適用方式。
  四、第二項規定不影響對該公司用以發放股利之利潤所課徵之租稅。
  五、本條所稱「股利」,係指自股份,或其他非屬債權而得參與利潤分
      配之其他權利取得之所得,及依分配股利之公司為居住者之領域稅
      法規定,與股利所得課徵相同租稅之公司其他權利取得之所得。
  六、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
      設機構從事營業或固定處所執行業務,而給付股利之公司為他方領
      域之居住者,其股份持有與該機構或處所有實際關聯時,不適用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而視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規定。
  七、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公司自他方領域取得利潤或所得,其所給付之股
      利或其未分配盈餘,即使全部或部分來自他方領域之利潤或所得,
      他方領域不得對該給付之股利或未分配盈餘課稅。但該股利係給付
      予他方領域之居住者,或該股份之持有與位於他方領域之常設機構
      或固定處所有實際關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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