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無差別待遇
  一、一方領域之國民於他方領域內,不應較他方領域之國民於相同情況
      下,負擔不同或較重之任何租稅或相關之要求。本項規定亦適用於
      一方或雙方領域居住者之人,不受第一條規定之限制。
  二、對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內常設機構之課稅,不應較經營相同
      業務之任方領域之企業作更不利之課徵。本項規定不應解釋為一方
      領域主管機關基於國民身分或家庭責任而給予其居住者之個人免稅
      額或減免等課稅規定,同樣給予他方領域之居住者。
  三、除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八項或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外,
      一方領域之企業給予他方領域居住者之利息、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於核定該企業之課稅利潤時,應與給付該一方領域之居住者之情況
      相同而准予減除。
  四、一方領域之企業,其資本全部或部分由一個或一個以上之他方領域
      居住者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者,該企業不應較該一方領域之其他
      類似企業,負擔不同或較重之任何租稅或相關之要求。
  五、本條所稱「租稅」,係指本協定所規定之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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