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
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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