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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罰則)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 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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