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委任職以上之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縣
  長依照中央法令規定,遴選適當人員,呈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任用之
  。
  前項依法任用之人員,均依法予以保障,但縣長對於所屬職員違法失職
  者,除呈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核辦外,認為其情節重大有先予停職之
  必要者,並得呈報先予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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