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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之策劃督導事宜,統由國防部負責處理,各地 區戰地政務委員會依權責有所請示時,應呈由國防部核辦;各部會對各 該戰地政務委員會有所指示,亦經國防部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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