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有不動產登記,由各該管理機關囑託地政機關為之。管理機關變更登
  記,應由現管理機關會同原管理機關共同申請地政機關為之。
  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各該管理機
  關或縣政府辦理之。
  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有價證券應送由公庫保管外,餘由管理
  機關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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