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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機關,指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政委會), 金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醫院、救濟 院及非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者而言(以下簡稱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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