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級機關如因公務上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互相交換使用者
  ,應由雙方先行取情協議,報經政委會核准移轉使用,屬於不動產部分
  ,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