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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如因公務上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互相交換使用者 ,應由雙方先行取情協議,報經政委會核准移轉使用,屬於不動產部分 ,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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