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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公有財產不得出借。但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 用,得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 供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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